證據的另一來源渠道是仲裁委員會的取證。遇到以下情況,需要仲裁委員會進行證據收集:
(一)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二) 仲裁認為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的;
(三) 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難以認定的;
(四) 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其收集的其他證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取證,調查人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并須2人以上進行調查。調查筆錄應由調查人、記錄人、被調查人三方簽字。
仲裁庭質證順序,一般是先由申訴出示證據、被訴人、第三人進行質證;隨后由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第三人進行質證;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證據,申訴人、被訴人進行質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的證據,當事人提交仲裁庭的,仲裁庭負責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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