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安置費按下列規(guī)定繳納:
(一)轉移安置退伍義務兵1名,交納轉移安置費20000元。
(二)轉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納轉移安置費40000元。
第十四條轉移安置費必須納入財政專戶儲存,?顚S。轉移安置費用于自謀職業(yè)退役士兵的就業(yè)補償。
征收轉移安置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并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當?shù)厝嗣裾凑詹坏陀诋數(shù)刈畹蜕畋U蠘藴,發(fā)給生活補助費。發(fā)放期間自報到后第二個月開始,至安置介紹信開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所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對在部隊取得大軍區(qū)(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時應優(yōu)先照顧本人志愿。
第十七條因戰(zhàn)或因公負傷致殘的傷殘退役士兵安置,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特、一等傷殘退役士兵,省安置機構應按規(guī)定及時落實建房補助資金,并通知傷殘退役士兵入伍所在地或其配偶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接收。
接收地的安置機構,應根據方便傷殘退役士兵的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則予以建房安置,建房面積必須達到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積,其經費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二)二、三等傷殘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單位應根據傷殘士兵的身體情況,安排適當?shù)墓ぷ鳌?/p>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經審核確定入伍、退伍手續(xù)弄虛作假的;
(二)屬非農業(yè)戶口占農業(yè)戶口征集指標入伍的;
(三)從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從農村、牧區(qū)入伍,在服役期間或退役以后以不正當手段辦理城鎮(zhèn)戶口的;
(五)無《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和《士兵登記表》的;
第十九條接受單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后,應當安排適當工作崗位;暫不能安排的,該單位應參照當?shù)爻擎?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對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逾期半年不報到或不服從安置機構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資格,不再發(fā)放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安置機構及接收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運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青海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退役士兵安置辦法或規(guī)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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