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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職工提取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身份證。
(十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直系親屬需提供死亡職工單位開具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介紹信、職工死亡的證明、直系親屬身份證。
(十七)在職職工參軍、脫產(chǎn)上學的,提供應征入伍通知書、入學錄取通知書。
(十八)遇到突發(fā)事件(自然災害、車禍、火災、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學等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管理中心依據(jù)個人申請、突發(fā)事件性質(zhì)和支出(損失)情況以及家庭收入情況審核審定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九)單位宣告破產(chǎn)且未重組的,由破產(chǎn)清算組提出申請并提供法院出具的《破產(chǎn)裁定書》,統(tǒng)一辦理銷戶提取手續(xù)。
第四章監(jiān)督與責任
第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已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在解除擔保后,方可按規(guī)定提取。
第十二條單位未經(jīng)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或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于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nèi),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十六條本辦法中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所稱“離休、退休”是指達到離、退休年齡且正式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職工,不包括在單位辦理內(nèi)部退養(yǎng)手續(xù)的職工。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所稱自住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不包括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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