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雖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僅僅適用于合同債權的保全。
2 債權人撤銷權的客體,為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行為。
3 源于古羅馬法保羅訴權的債權人撤銷權,現(xiàn)已成為當今債法中一項重要的債的保全制度。
4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都產生法律規(guī)定的效力。
5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 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合同撤銷權行使的后果有兩種: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源自高考升學網
7 最后,提出了完善任意撤銷權制度的立法建議。
8 再次研究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分析債務人處分財產的典型行為。
9 依本章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負返還動產的義務。
10 我國合同法把債權人的撤銷權作為合同保全的手段之一,學者們對撤銷之訴的原告、被告、客體、范圍、消滅等問題存在爭議。
11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在性質、方式、程序上與一般民事主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具有明顯的區(qū)別。
12 第二章是從實體法的視角論述信托受益人撤銷權的要件。
13 很顯然,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撤銷權完全是自由的,不受任何的控制。
14 在稅法與民法關系的宏觀視野下,稅收撤銷權是在現(xiàn)代稅法借鑒傳統(tǒng)民法撤銷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
15 現(xiàn)行合同法對合同撤銷權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不能充分發(fā)揮其既保護交易安全,又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16 本部分首先建議對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規(guī)定除斥期間。
17 其次,指出我國現(xiàn)行法定撤銷權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18 基于對稅收撤銷權引起的價值沖突的合理判斷,應當對稅收撤銷權進行嚴格的限制。
19 債權人撤銷權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文獻中又被稱為“保羅士訴權”或“廢罷訴權”。
20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
21 民法債的保全當中規(guī)定了兩種制度,第一個就是代位權,另一個就是撤銷權。
22 中國的信托法設計基本上承襲大陸法系風格,采行信托受益人撤銷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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