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非匯票乃交回承兌人,否則該放棄事,必須以書面申明。
2.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如能找到付款人或承兌人,則向彼等提示,或在其最后為人所知的營業(yè)處所或居住地提示。
3. 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4. 如匯票承兌人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破產或無能力償債或暫停付款者,執(zhí)票人可辦理拒絕證書,以便向發(fā)票人及背書人追償時有更佳保障。
5. 電子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6. 如匯票非作為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簽名之當事人所占有,在有相反證明之前,應推定為由該人有效和無條件交付。
7. 如匯票上的簽名由出票人或承兌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此人即對正當持票人負背書人之責。
8. 如匯票不再由簽名之發(fā)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占有,除能提出反證外,可推定其已作有效及無條件之交付。
9. 棄權須以書面作成,除非將匯票交付給承兌人。
10. 如匯票經一般承兌者,則不必作付款提示始可使承兌人負責。
11. 如受票人簽署匯票表示承兌,就變成了承兌人,匯票到期時負責兌付。
12. 參加承兌人對持票人和被參加承兌人之所有后手當事人負有責任。
13. 如匯票在一合適的地點提示,經過合理之努力后仍未能找到被授權付款或拒絕付款的人,則無需再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
14. 凡匯票執(zhí)票人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絕對及無條件放棄其向承兌人執(zhí)行之權利者,該票即告解除。
15. 如匯票持票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絕對地和無條件地放棄其對承兌人之權利,匯票責任即告解除。
心往一處想造句,用心往一處
時間:2023-09-19 08:0:58而笑造句,用而笑造句
時間:2023-09-17 10:0:32亦當造句,用亦當造句
時間:2023-09-15 04:0:14小段造句,用小段造句
時間:2023-09-15 02:0:12